发布:2012-5-18 16:46:06 | 点击:825 | 用户:Lisa | 出自:新法制报 |
---|---|---|---|
案例 Jack是英国人,去年开始到某培训学校担任外教老师,双方签订了一年的聘用合同,约定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,应当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。今年2月,被告以原告与学生沟通存在问题为由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Jack解除劳动关系,而Jack认为该解聘行为没有事实依据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培训学校补发2月份工资4000余元,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0万余元。 被告培训学校辩称,自己在聘用了原告Jack以后,派其前往业务伙伴某教师进修学校给中学英语老师上课。今年1月上旬,该教师进修学院反映,Jack第一天上课就擅自与学员商量改动课程表时间,在课堂对学生发脾气,引起部分学员反感,并由于上述情况,部分学员不满,所以教师进修学院强烈要求更换Jack,派其他外教来上课。因此,被告才与Jack解除了劳动关系,而Jack对此也并未表示异议。被告认为与原告Jack解约并未违反合同,反而是原告自今年2月起在其他培训学校做兼职,违反了合同的约定,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说法 法院认为,即便如被告所述,原告确存在兼职之事,亦不能免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,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月份工资4000余元。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被告接到教师进修学院的投诉,被告提供了该教师进修学院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,原告则提供了原告与学生的往来邮件和签到表等,以反驳被告的主张。法院认为被告证据的证明力强于原告的证据,且更能客观反映本案中特定期间内所发生的情况,故被告的主张可予采信。原告的行为显然存在不当之处,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,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(吕蕾 张宁 曹元华) 外教被“炒鱿鱼”状告培训学校 |
|||
相关推荐: |